管理办法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消毒防疫与生物安全应急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消毒防疫与生物安全应急分会,英文译名为Disinfection and Epidemic Prevention Association of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Advancement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CDCA)。

第二条 本分会为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分支机构,由全国消毒防疫及有害生物防制产业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科研机构、检测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接受总会领导,遵从总会管理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分会主要任务:致力于打造民间专业消毒防疫与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队伍,制订和推广消毒防疫与生物安全相关标准,督促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促进消毒防疫与生物安全产学研一体化,提升社会消毒防疫与生物安全意识,构筑国家生物安全屏障。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分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行业服务:积极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消毒防疫等方面的建议,推动消毒防疫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标准化宣传、咨询服务工作以及相关的评定工作。

(二)信息交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消毒防疫行业发展规划;收集、分析、发布市场信息;提供信息咨询与增进行业内、行业间交流合作。

(三)服务会员:发展会员,反应会员诉求,为会员服务。

(四)业务培训:根据行业需求,为行业企业提供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技术指导解决方案,促进行业科学化、专业化发展。

(五)咨询服务: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为企业提供项目合作、专业技术、法律、金荣、保险等多方面、多层次服务。

(六)会议展览:举办研讨会、交流会和大型峰会等活动,为政策制定者、决策者和行业从业者提供一个交流观点、政策、战略、经验和教训的平台,展示行业最新发展方向、潜在市场和创新成果。

(七)刊物编辑:编辑消毒防疫行业内部刊物,传播新技术、新理念,全面提高我国消毒防疫行业发展水平。

(八)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同行业的交流和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为会员服务

(九)开展消毒防疫从业人员岗位技能第三方监测评估。

 

第三章  员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消毒防疫工作的单位和相关的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消毒防疫工作的企业从业人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三个月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回,无需理事会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如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朝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1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协会审查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秘书长为日常工作主要负责人。代表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分会与其他兄弟单位的联络工作

(二)负责分会宣传、分会刊物的编写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管部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分会会员服务入会工作。

(二)维护分会形象,积极传播行业正能量。

(三)协助分会专家组解答会员技术及招投标难题。

第五章 会员晋级、降级规则

 

(一)普通会员单位一年内多次主动帮助其他会员单位解决各种技术问题、药械问题、招投标问题的,经30家会员单位联名推荐,经理事会决议可升级为理事单位。

(二)为会员长期提供平价药械的单位,经50家会员单位联名推荐,经理事会决议可升级为理事单位。

(三)为会员长期提供成本价药械的单位,经100家会员单位联名推荐,经理事会决议可升级为常务理事单位。

(四)理事单位一年内多次帮助其他会员单位解决各种技术问题、药械问题、招投标问题的,经100家会员单位联名推荐,经理事会决议可升级为常务理事单位。

(五)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拖欠会费达三个月以上者,可直接取消会员单位资格。

(六)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常年不参与协会活动, 首年降级处理,第二年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七)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侵犯会员利益者,经会员单位实名举报、分会查实无误后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八)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结成利益小团体,损害协会形象及会员利益者可直接取消会员资格。

(九)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未经分会同意以分会名义与其他机构合作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协会审查同意并备案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协会及相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经协会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经xxxxxxx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

                     消毒防疫与生物安全应急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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